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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爭議處理機構應設置調處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專責之主任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