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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及審查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使用資源之申請者檢具之電臺設置規劃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電臺設置時程規劃:
(一)設置基地臺者:
1.基地臺之類型及數量。
2.基地臺之廠牌、型號、技術規格、製造商之公司名稱及國籍。
3.未來五年分年分區設置時程規劃及人口涵蓋率。
4.是否有共站、共構之規劃。
(二)設置其他電臺者:
1.電臺之類型及數量。
2.電臺之廠牌、型號、技術規格、製造商之公司名稱及國籍。
3.未來五年分年設置時程規劃。
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廠牌、型號、技術規格及數量:包括廠牌、型號、技術規格、數量、製造商之公司名稱及國籍。
三、頻率使用規劃:
(一)設置基地臺者:
1.使用頻率及載波聚合運用之規劃。
2.與他電信事業共用頻率之規劃。
(二)設置其他電臺者:使用頻率規劃。
四、預估電波涵蓋區域:設置基地臺者,載明電波涵蓋之區域及人口比例分析。
五、頻率干擾評估及處理:
(一)頻率干擾評估。
(二)干擾協調及改善機制。
六、其他電臺設置相關事項:
(一)基地臺設置申訴處理原則及景觀融入之規劃。
(二)有關建築法、民用航空法、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或消防法等相關法令辦理之遵行說明。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