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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及審查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使用資源之申請者檢具之網路設置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置區域及設置時程規劃:未來五年分年設置規劃,並說明電信網路設置方式為自建或組合自建及他人自建之網路。
二、符合營運計畫之通訊型態、網路架構及性能:
(一)依提供之服務型態,包括語音通信服務、數據通信服務、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或加值通信服務等公眾電信網路之通訊型態。
(二)依通訊型態所設置之衛星通信網路、固定通信網路、行動通信網路或其組合之通信網路架構。
(三)網路性能及自訂加值性能。
(四)提供國際網路服務者:
1.自建或租用之國際海纜電路通信容量;屬自建者應說明參與之投資者。
2.國際海纜登陸站及內陸介接站之設備、地點、內陸傳輸鏈路及整體海纜系統圖之規劃,並說明內陸介接站異地備援機制。
(五)提供國際網路服務者,其電信網路與大陸地區之電信網路之通信方式。
三、主要電信設備之廠牌、型號、功能及數量:依公眾電信網路審驗技術規範所載項目,包括廠牌、型號、功能、數量、容量、製造商之公司名稱及國籍。
四、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互連或與用戶終端設備銜接之技術介面及網路介接點:
(一)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互連之技術介面及網路介接點之圖說與說明。
(二)與用戶終端設備銜接之技術介面及網路介接點之圖說與說明。
五、使用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之電信設備。
六、網路之資通安全偵測及防護規劃:
(一)網路資通安全偵測及防護之整體規劃及架構圖。
(二)網路資通安全偵測及防護設施之廠牌、型號、數量、容量、功能、製造商之公司名稱及國籍。
七、使用設備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資通安全標準:包括資通安全設備之廠牌、型號、數量、容量、功能、製造商之公司名稱及國籍。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網路設置相關事項:
(一)網路之維運管理及實體安全規劃。
(二)網路通訊中斷之預防、應變與復原機制,及骨幹網路之備援規劃。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