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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及審查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以下簡稱使用資源之申請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電信網路增設或變更者,亦同。
一、申請書。
二、營運計畫。
三、網路設置計畫。
四、電信事業登記證明文件。
五、無線電頻率或電信號碼之核准函。
六、審查費繳交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文件。
前項公眾電信網路須設置電臺者,其網路設置計畫應另附電臺設置規劃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