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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及審查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使用資源之申請者提供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之營運計畫事項,審查基準如下:
一、電子選單表載明用戶選購之必要資訊,其內容應公平規劃,並保留頻道內容服務提供者經營規劃之空間。
二、提出防護兒童及少年接取不當內容措施之規劃。
三、出租平臺上下架規範符合公平原則及無差別處理原則,並說明內容異動服務之通知程序。頻道節目內容服務提供者以依廣播電視法或衛星廣播電視法取得執照者為限。
四、不妨礙頻道節目內容服務提供者供租或用戶自備機上盒。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五、不干預頻道節目內容服務提供者之內容服務規劃與組合、銷售方式及費率訂定。
六、確保用戶自由選擇內容服務,並提供用戶得以自行選擇頻道為組合之訂閱機制。
七、載明與其他提供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之事業進行互連協商,並介接服務之規劃。
使用資源之申請者提供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之網路設置計畫事項,審查基準如下:
一、載明提供頻道節目內容服務提供者頻道介接及節目內容儲存設備。
二、載明傳輸平臺互連之通用介面規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