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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電信線路,指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以下簡稱設置者)設置之電信設備與其所需之架空、地下或水底管線、電信引進管線、建築物內之管線。
本辦法所稱電信基礎設施,指電信設備與其所需之架空、地下或水底管線、電信引進管線、建築物內之管線,與其各項電信線路所需之管道、人孔、手孔、塔臺、電桿、交接箱、配線架、機房及其他附屬或相關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