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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設置核准證明有效期間為一年。
設置者無法於有效期間內設置完成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之一個月內,檢附原設置核准證明,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延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