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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固定衛星地球電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設置者得採遠端控制:
一、已採取適當措施防止他人任意進入或使用固定衛星地球電臺。
二、負責運作之電臺工程人員可隨時迅速到達電臺現場做必要之處置。
三、遠端控制站應可監測及控制電臺之運作。
四、電臺經檢測或通知有干擾合法通信時,遠端控制站可立刻停止電臺之發射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