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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重大事故無法提供電信服務通報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電信事業無法以本辦法所定方式通報時,得先以電話、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方式向主管機關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