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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負擔特別義務之電信事業認定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電信事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負擔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義務:
一、經主管機關認定應負擔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第二十條規定之義務。
二、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條指定之擁有關鍵電信基礎設施之電信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