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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驗證機構申請增列公眾電信網路之審驗項目,應依第四條規定申請,並辦理認證證書之換發。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得依第五條規定辦理實地評鑑。
認證證書記載事項異動時,除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增列審驗項目外,應自異動發生日起十五日內,檢附認證證書報請主管機關換發。
經補、換發之認證證書,其有效期間與原認證證書同。
驗證機構不得受理其關係企業之審驗案件。
驗證機構及其審驗人員不得從事公眾電信網路設備設計、製造、代理或進口之相關工作。
審驗人員如有增減或其他異動情形,驗證機構應檢附異動人員基本資料,按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審驗人員出缺未補實致不符合第三條第三項之最低員額人數規定時,主管機關得令該驗證機構暫停辦理審驗業務;驗證機構得於審驗人員補實後,檢附審驗人員基本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准予恢復辦理審驗業務。
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通知驗證機構應暫停執行審驗時,驗證機構應暫停辦理相關審驗工作,並於暫停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