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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韌性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經營者:指依本辦法應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之電信事業。
二、攜碼用戶:指使用號碼可攜服務轉換所屬電信事業之用戶。
三、移入經營者:指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時,攜碼用戶轉換後所屬之電信事業。
四、移出經營者:指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時,攜碼用戶轉換前所屬之電信事業。
五、集中式資料庫:指第四章第一節所定集中式資料庫管理者所管理供經營者與其他電信事業交換及運用號碼可攜必要資訊之資料庫。
六、攜碼用戶資料庫:指經營者與其他電信事業為交換及儲存攜碼用戶路由資訊所需設置之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