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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韌性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管理者之受託管理期限,每任最長為五年,並得連任;經營者應於管理者任期屆滿前一年起六個月內,完成管理者之續約或改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