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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審驗合格證明遺失、毀損及變更內容時,得檢附換(補)發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換(補)發。
經主管機關核發審驗合格證明之公眾電信網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審驗合格:
一、未通過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檢驗,經命其限期改善而未改善或無法完成改善。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規定且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