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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指定及防護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韌性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以下簡稱設置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及指定方式,盤點及自評其公眾電信網路之各項電信基礎設施後,提報主管機關。
前項盤點及自評結果不完備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補正。
第一項通知期限應不得低於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