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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號碼核配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電信事業未達主管機關所定用戶號碼最低使用率者,主管機關收回其獲核配用戶號碼之一部或全部。但首次獲核配用戶號碼未滿三年者或再獲核配用戶號碼未滿一年者不在此限。
前項用戶號碼最低使用率及收回數量計算方式如附件二。
第一項用戶號碼使用率以上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使用情形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