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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輔導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主管機關得提供顧問輔導及諮詢服務等措施,協助輔導對象辦理下列事項:
一、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相關政策、技術之研究。
二、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運作安全與效能提升之促進。
三、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相關技術之人才培訓。
四、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相關技術發展及業務規劃與推廣。
五、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相關國際會議及活動之規劃參與及資訊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