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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輔導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網際網路位址(Internet Protocol Address):指為供辨識網際網路設備位置所在,依網際網路標準所規劃用以分配予設備之位址。
二、網域名稱(Domain Name):指依網際網路標準,由文字、數字或特定符號組成,並由「.」區隔形成之階層式名稱體系。
三、國際組織:
包括網際網路名稱及號碼指配機構(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ICANN,以下簡稱國際指配機構)及負責亞洲太平洋區域網際網路位址管理及發放之亞太網路資訊中心(Asia Pacific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re, APNIC)。
四、網際網路頂級網域名稱(Top Level Domain, TLD):指網域名稱樹狀階層架構中之最頂端,即網域名稱最右端之「.」後文字或字串組合,頂級網域名稱分為國碼頂級網域名稱及通用頂級網域名稱。
五、國碼頂級網域名稱(country code Top Level Domain, ccTLD):指由國際指配機構認可代表國家或獨立經濟體之頂級網域名稱。
六、通用頂級網域名稱(generic Top Level Domain, gTLD):指前款以外,由國際指配機構認可之頂級網域名稱。
七、網際網路位址註冊管理業務:指發放及管理網際網路位址與自治系統號碼之註冊資料,並提供相關註冊管理之服務事項。
八、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指具有管理頂級網域名稱(國碼頂級網域名稱或通用頂級網域名稱)註冊資料,並提供頂級網域名稱系統正常運作及相關註冊管理之服務事項。
九、網際網路位址註冊管理機構(Internet Registry, IR):指經國際組織認可,從事網際網路位址註冊管理業務之法人組織。
十、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機構(Top Level Domain Name Registry):指經國際指配機構認可,從事國碼頂級域名或通用頂級域名稱註冊管理之法人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