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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數位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受補助事業執行本辦法所定輔導與獎勵項目,其有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情事,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即予廢止或停止其全部或一部之輔導與獎勵;該受補助事業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辦法相關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