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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數位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申請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之成果獎勵者,應載明下列事項,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項目。
二、辦理內容、方法及時程等。
三、執行成果及效益。
四、遭遇困難及解決方式。
五、人力配置。
六、經費運用。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