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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受檢驗者收受前條通知後,應於通知所載期限內提出自評及佐證資料。
前項自評及佐證資料不全者,主管機關得通知受檢驗者限期補正或判定不合格。
受檢驗者應指派工程主管全程參與檢驗,並指派一人以上之工作人員隨同協助檢驗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