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正,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其申請:
一、申請文件中有關第四條第三款公告事項為不實陳述或虛偽記載。
二、以偽造、變造之文件申請。
三、有影響申請公平、公正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