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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
三、應繳納費用之匯款單回執聯影本。
前項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電信設備概況之構想:
(一)採用技術之種類及特性。
(二)系統架構、通訊型態及服務內容。
二、網路設置計畫構想。
三、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構想。
四、無線電頻率使用應履行之事項及責任擔保。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主管機關為查核依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公告之資格限制,必要時得限期命申請人或使用者補具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