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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電信事業應依本辦法規定之核配方式,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無線電頻率。
前項電信事業為設置微波電臺或衛星地球電臺,其無線電頻率之申請核配及電臺設置使用管理等事項,依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或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