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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獲准核配無線電頻率之申請人,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及期限繳納費用後,取得頻率核配資格;並得依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頻率使用核准函及頻率使用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