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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法制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通傳財團法人編製之收支餘絀表至少應揭示下列項目:
一、業務收入。
二、業務支出。
三、業務外收入及支出。
四、所得稅費用(利益)。
五、本期賸餘(短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