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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法制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通傳財團法人編製記帳憑證,應按日或按月彙訂成冊,加製封面,封面上應記明冊號、起迄日期、頁數,妥善保管,並製目錄備查。保管期限屆滿,經負責人核准,得予以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