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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法制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通傳財團法人設立時,其捐助財產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但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登記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