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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規費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收費標準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補發或換發者,應依收費基準表繳交證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