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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驗證機構對於申請終端設備審驗案件(以下簡稱審驗案件),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為差別待遇。
驗證機構辦理審驗案件時,應以驗證機構之名義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