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依前條規定檢附文件且經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實地評鑑。
前項評鑑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並提出評鑑報告:
一、產品驗證制度應符合ISO/IEC 17065標準。
二、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終端設備相關技術規範或國家標準之規定。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與評鑑相關之事項。
經評鑑有不符合前項各款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列舉不符合事項通知其限期改善,申請人應於通知期限內完成改善,並提出改善報告,屆期未完成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改善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