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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流程如附件一):
一、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申請書(如附表)。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申請人所屬實驗室認證證書影本。
四、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之驗證人員符合前條第二項資格之基本資料。
五、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組織架構圖與功能說明表。
六、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品質手冊。
七、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品質文件一覽表。
八、依驗證項目之終端設備之審驗作業程序。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與申請人資格相關之資料。
前項申請文件有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補正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