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審驗合格之終端設備於接續時,系統經營者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於接續條件及品質上為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