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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法制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之事業機構及其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關係企業,主管機關得予獎勵,其獎勵方式如下:
一、頒給獎狀、獎牌或獎座。
二、對於進用身心障礙者有重大貢獻之事業機構,主管機關得會同勞工主管機關予以公開表揚。
主管機關另得函請其他行政院所屬機關予以實質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