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地方頻道之評鑑,應由主管機關提供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受評鑑期間受裁處違規紀錄送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初評並提出意見。
地方頻道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如未符合指定區域內民眾利益及需求者,其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為不合格之初評意見。
主管機關應參考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初評意見作成評鑑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