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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請換照者,填具之申請書、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營運計畫資料不全得補正者,應令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時,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