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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設立或設立中之股份有限公司,且外國人直接持有之股份,應低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
(二)依法設立或設立中之財團法人。
二、經營境外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以下簡稱境外直播衛星事業),以依法設立之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為限;經營境外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以下簡稱境外節目供應事業),以依法設立之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為限。
前項第二款境外節目供應事業之代理商,單一頻道以一代理商為限。
申請經營境外節目供應事業,同時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及代理商者,應由該分公司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