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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經營廣播事業者,其最低實收資本額或捐助財產總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全區性廣播事業:新臺幣二億元。
二、區域性廣播事業: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社區性廣播事業:調頻廣播事業者,新臺幣三百萬元;調幅廣播事業者,新臺幣九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