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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9 條
申請核發廣播執照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電臺執照影本。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核發廣播執照有關之文件。
申請人為已設立之財團法人,其設立目的與經營廣播事業無關者,應於申請廣播執照前,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