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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換照審查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經本會委員會決議許可者,應
履行營運計畫及本法所定之各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