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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收費標準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依本法規定以拍賣、公開招標等方式取得廣播、電視事業經營許可之申請者,其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之許可費,按其得標金額計收。
依本法規定非以拍賣、公開招標等方式取得廣播、電視事業經營許可之申請者,其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之許可費,按本標準第五條屆期換照許可費金額計收。
前二項廣播、電視事業於廣播、電視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依本法申請換發執照,於主管機關許可換發執照時,應依本收費標準繳交屆期換照許可費。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