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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機關機構學校網站無障礙檢測及認證標章核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數位政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應自行檢測其資訊服務網站之無障礙功能,並向主管機關辦理註冊。
各機關應備具申請書、自行檢測報告等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無障礙認證標章。
主管機關辦理無障礙稽核時,得有身心障礙者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