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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換發執照申請書(如附件一至附件三)、各審查項目執行情形之說明文件及其佐證資料。
二、與所送紙本文件內容完全一致之電子檔(限以PDF檔案格式並製作成光碟片)。
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一年度財務報表。
四、電波涵蓋區域圖。
五、電臺執照影本及原廣播執照影本。
六、民營廣播事業為公司組織者,檢具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公司章程;其為財團法人組織者,檢具財團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捐助章程。
七、民營廣播事業為公司組織者,檢具法人股東、董事、監察人名冊及最近三次之董事會會議紀錄;其為財團法人組織者,檢具捐助人、董事、監察人名冊及最近三次之董事會會議紀錄。
八、已繳納審查費之收據影本。
九、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之換發執照申請書所列附件一,適用於中、大功率之廣播事業;附件二適用於小功率之廣播事業;附件三適用於公營廣播事業或財團法人。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之廣播電臺,其所送之財務報表,得免經會計師查核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