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審查諮詢委員填寫換發執照審查表,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審查項目之分項評核結果欄位勾選劣者,應附記理由。
二、於綜合意見之評核結果欄位勾選不合格者,應具體敘明重大缺失。
三、於綜合意見之評核結果欄位勾選優良者,其於審查項目之分項評核結果欄位至少應有一項勾選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