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4 條
各頻段未能依前條規定決定得標頻率位置時,主管機關應即於位置競價日下午時段辦理一回合報價。
一回合報價由數量競價得標者依第三十三條第四項第三款排列組合選項,對其各可能頻率位置提出報價。
前項之報價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單位,採一回合報價方式決定之。
報價單經提出後,不得撤回或修正。
各數量競價得標者之得標頻率位置,依所有數量競價得標者就第二項排列組合選項之頻率位置報價總和最高者決定之。
各數量競價得標者頻率位置報價總和最高者有二以上排列組合選項時,由主管機關就各該排列組合選項,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數量競價得標者就頻率位置之報價,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對該頻率位置以零元報價:
一、未依主管機關公告之報價單格式報價,或未提具報價單。
二、報價單無公司章或負責人簽章。
三、對非屬其得於排列組合選項內之頻率位置報價。
四、對該頻率位置未報價或報二以上價格。
五、報價金額為負值,或無法辨識。
數量競價得標者對第五項或第六項決定得標頻率位置所為頻率位置報價,為其位置競價之得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