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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主管機關應於每回合結束時,通知各該競價者下列資訊:
一、其於該回合所提出需求頻寬、提出時間及提出有效性判定。
二、其各頻段暫時得標頻寬及暫時得標單價。
三、其累計之暫時棄權數。
四、第五十一回合起,其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計算之上限。
主管機關應於主要競價回合結束時,通知各該競價者其補充競價回合之適格性。
主管機關應於每回合結束時,公布下列資訊:
一、各頻段該回合承諾單價為回合價者之需求頻寬合計。
二、各頻段該回合承諾單價為回合價者之需求頻寬及承諾單價未達回合價者之前一回合暫時得標頻寬等各頻寬之總和。
三、各頻段該回合暫時得標頻寬達第十八條第一項頻寬上限之競價者家數。
四、所有競價者暫時棄權累計總次數。
五、喪失競價資格總家數。
六、全數有權提出需求頻寬之競價者在同一回合均未提出有效需求頻寬之累計總次數。
七、下回合是否可能為全數有權提出需求頻寬之競價者連續二次未為有效提出之結束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