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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取得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終止廢棄物再利用業務者,應向本會申請廢止再利用許可;其暫停營業在一個月以上者,應於滿一個月後十五日內,檢具相關資料送本會備查。
取得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喪失從事業務能力或一年內無從事廢棄物再利用業務者,本會得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