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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收費標準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應繳納特許費金額在一定數額(含)以上者,繳納義務人有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之事由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於繳納期限屆滿前,附具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依規費法第十六條規定向本會申請分期繳納。
前項之一定數額如下:
一、行動電話業務:新臺幣一億元。
二、無線寬頻接取業務:新臺幣五千萬元。
三、綜合網路業務:新臺幣五千萬元。
四、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新臺幣一千萬元。
五、市內、長途或國際網路業務:新臺幣五百萬元。
六、其他業務:新臺幣一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