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本業務之履行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四千萬元,最低特許費預收保證金為新臺幣二億一千萬元,並應以下列方式擇一繳交:
一、直接存入本會指定之帳戶。
二、依法設立國內銀行之履約保證書。
三、設定質權人為本會之可轉讓定期存款單。
前項銀行履約保證書,其履約保證期間應自繳交履行保證金或最低特許費預收保證金之日起至籌設許可有效期間加六年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屆滿時止。
得標者申請展延籌設許可有效期間時,應一併辦理前項履約保證期間之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