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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競價者於競價程序中,如有前條第一項各款、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項情形之一者,喪失其參加競價之資格;其於得標後始發現者,撤銷或廢止其得標。
前項情形,已繳交之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